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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60万元买宝马车,事后发现是维修车!上网维权反被4S店索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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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剐蹭事故后

他意外发现自己买的新宝马车

多处被维修过

之后的曲折维权经历

更令他始料未及


江先生今年44岁,系重庆市南岸区人,目前居住在重庆市长寿区。

他回忆称,2022年4月初,他来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通江大道的重庆市庆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德宝”),相中了一款进口的540i宝马新车,该车祼车价58.39万元,“我办的是5年按揭,首付约20万元,包含购置税和保险费等,月供9800元。”



2022年4月22日上午,江先生高高兴兴来到“庆德宝”,将心仪的那款宝马车开回家。


江先生说,2022年6月20日下午5时左右,他驾驶宝马从重庆渝中区解放碑到南岸区南滨路一商场门口时追尾一辆黑色商务车,“我左前保险杠与对方右后端发生轻微剐蹭,我的宝马剐掉了一小块漆,当时后面发生拥堵,我们双方拍照后迅速撤离现场。”

江先生说,他将宝马车停好后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对方获知情况称问题不大,建议他先补漆维修。

2022年6月21日上午,他将宝马开到渝北回兴街道一家维修店,补漆花费550元。他说,接车时该维修店老板问他是不是买的二手宝马,称该车多处被补过漆,随即还用专业仪器当面对该车进行检测,发现引擎盖、翼子板等多处存在二次做漆情况。

“当时我很吃惊,因为这是刚买不久的新车,怎么可能多处被补过漆呢?”江先生说,次日中午,他将该车开到“庆德宝”找销售人员询问,对方称该车没有问题,如果不相信可以去做鉴定。

随后,江先生到一家二手车市场花800元做了个简易鉴定,初步证实了维修店老板的说法。心中有数后,他开始踏上维权之路。

他说,自己多次与“庆德宝”沟通,要求退车并赔偿相应损失,遭对方拒绝,“维权过程中,我曾反映给重庆电视台。后来我又给南岸区商务委、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打电话反映情况,还给宝马德国总部写邮件,尽管有回应但最终没有结果。”




>>鉴定起诉<<
多部位曾被维修和再次做过漆
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车赔偿



2022年8月,江先生认为“庆德宝”存在销售欺诈行为,遂起诉至重庆市南岸区法院。


后来,该法院委托重庆华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江先生的那辆宝马进行鉴定,鉴定事项是该车是否重新做漆、维修等。

2023年3月4日,该公司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称,经专家鉴定发现,车身的驾驶门板、引擎盖、左翼子板、左侧A柱漆层厚度不均匀,差值较大,“是由这些部位进行维修和再次做漆造成的。”



记者获悉,有法律文书显示,因江先生和对方均不同意做维修时间的鉴定,故该鉴定机构未对维修和再次做漆的时间进行鉴定。

开庭时,江先生请求判令“庆德宝”退车退款,赔偿他3倍购车款即175.17万元,同时赔偿他相应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损失。

“庆德宝”答辩称,江先生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但不构成消费欺诈
判决退车退款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庆德宝”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是否应当承担退款及3倍赔偿责任。


法院称,因无法确定该案涉车辆二次维修、做漆的情况是形成于销售前还是原告江先生占有期间,同时该宝马系进口车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庆德宝”明知该车存在漆面修补、车辆维修等情况而故意隐瞒,不足以构成消费欺诈,江先生主张构成消费欺诈要求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法院一审宣判称,双方退车退款,“庆德宝”赔偿江先生车辆购置税等相关费用。

一审宣判后,江先生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适当地加重了他的举证责任,该案应由“庆德宝”承担有关举证责任。同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庆德宝”不构成欺诈有误,“其故意隐瞒案涉车辆销售前检查结果,将事故车作为全新车销售给我,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的相关判决,改判对方赔偿3倍购车款。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先生在购买案涉车辆6个月内发现车辆存在“瑕疵”,应当由“庆德宝”承担“瑕疵”举证责任,“庆德宝”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交付车辆时不存在“瑕疵”,在其未完成车辆“瑕疵”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该法院依法推定该涉案车辆的“瑕疵”形成于销售之前。

该法院同时认为,案涉车辆二次补漆、维修等“瑕疵”问题涉及汽车质量,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主动告知的义务范围,“庆德宝”未履行该义务,侵犯了江先生的知情权,但尚不足以构成消费欺诈。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称,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江先生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2024年1月,江先生和“庆德宝”履行法院判决,他将那辆进口宝马退还给了对方,对方退还了他的购车款等款项。







江先生告诉记者,多年的官司让他苦不堪言,这些年来他将自己的维权遭遇和维权故事用视频等形式讲述出来并发在网上,引来网友评论。


2025年4月23日中午,他突然收到重庆市南岸区法院的传票,称他涉嫌侵犯“庆德宝”名誉权,此案拟于5月9日上午开庭审理。

记者在江先生提供的“庆德宝”的民事起诉状中看到,对方称在两审诉讼过程中,江先生在网上发布了大量涉及案件的主观臆测以及对“庆德宝”等的不当言论,二审判决生效后,他继续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大量有损“庆德宝”名誉的视频,以博取流量、吸引眼球,他常以“‘庆德宝’把事故车当新车卖”等为噱头,吸引大量围观者点赞以及评论。

该起诉状称,江先生此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传播范围广,给“庆德宝”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江先生发布的有损“庆德宝”名誉的视频多达数百个,点赞量累计上万余个,评论量高达数千条,其中评论最多的一个视频高达3000余条。

“由于他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持续发布有害视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造成原告数十年建立起来的良好口碑受损,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原告“庆德宝”称,网上出现了大量对他们不利的言论,大量客户因江先生的不当言论拒绝到店购车,给他们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记者在“庆德宝”的一张“损失及费用计算表”中看到,其罗列的营业损失为100万元,计算方式是“庆德宝”2024年相比2023年的营业额下降了超过一亿元以上,“以一亿元作为计算基数,考虑被告本次侵权行为对营业额影响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酌定为1%,据此计算损失为100万元。”



“庆德宝”请求法院判令江先生立即停止侵害他们的名誉,即立即停止发布并删除侵害他们名誉权的全部视频,请求判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在涉案相关平台首页置顶位置连续30天发布致歉声明,请求判令江先生赔偿各项损失100万元,同时赔偿“庆德宝”的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5万元。

江先生对记者称,近年来他长期居住在重庆市长寿区,收到南岸区法院的传票后提出了管辖异议。

5月7日下午5时,他接到了南岸区法院的通知,称因他提出管辖异议,原定的开庭日期取消。

记者联系上了“庆德宝”,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和江先生之间系产品责任纠纷,他们遵照法院判决已履行完相关义务,至于状告江先生涉嫌侵犯名誉权一事,他们有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理此事。


欺诈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界限在哪?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名公益律师朱长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需满足经营者存在“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即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虚构事实的主观恶意,并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交易。

本案中,若有证据能够证明车辆销售前已存在问题,且经营者明知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才可能构成欺诈;但若无法证明销售方知情,则仅认定为知情权侵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在认定消费欺诈中的主观恶意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首先,商家或行为人的认知因素。若经营者明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信息、缺陷等问题,仍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可体现主观恶意。比如商家明知产品是假冒伪劣,却以正品名义售卖。正如本案中,法院更多考虑到4S店的认知因素,或许认为4S店并不明知案涉宝马车的瑕疵。其次,行为人的目的因素。若其行为目的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消费者财产利益,可认定存在主观恶意,比如通过虚构优惠活动诱导消费者付款。再者,行为的持续性与普遍性。若商家长期、多次实施类似欺骗行为,面对众多消费者皆采取相同手段,可推断其主观恶意。

公众网络曝光“维权”的边界在哪?

赵良善表示,网络为公众维权带来便利,公众作为弱势一方,在面临企业侵权时,可借助网络发声,督促企业纠正自身违法违规行为。但需注意的是,维权也要合法合规,谨防因逾越边界而侵犯企业名誉权,由受害者变身为侵权者。

消费者对商家的评议权、监督权原本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权利,“曝光商家式维权”本质上属于消费监督权的一部分,也是网络话语权的一部分。但是“曝光商家式维权”的姿势和尺度不同或逾越边界,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后果也不同,具有一定的风险。

一般而言,曝光商家的姿势和尺度主要分为“规矩型”“夸张型”“颠覆型”“攻击型”四种。“规矩型”实事求是,忠实记录维权过程;“夸张型”以基本事实为基础,却有添枝加叶、夸大其词的成分;“颠覆型”则背离了基本事实,颠倒黑白;“攻击型”使用了不文明用语,对商家进行了侮辱、诋毁。“规矩型”与“夸张型”基本在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之上操作,属于正当维权,容易引发社会的同情和支持,即便遭遇商家起诉,法院也大都对消费者的监督权、评议权予以维护。而“颠覆型”“攻击型”往往混淆视听,误导公众,损害商家的商业信誉,侵犯商家的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属于不当维权或违法式维权,消费者很有可能承担败诉、担责等不利法律后果。

律师朱长江认为,消费者基于真实经历对经营者服务进行批评,即使带有负面评价,只要未虚构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语言,不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江先生发布视频描述维权过程,若内容属实且未捏造“事故车”等情节,不构成名誉侵权。若江先生的言论超出事实范围,如直接称“庆德宝卖事故车”,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消费者网络曝光维权应注意什么?

赵良善指出,消费者网络曝光维权应注意以下“四性”:一是真实性,确保曝光的消息是真实的,切莫有所隐瞒,也不要只挑有利于自己的部分来说。二是合法性,在曝光中,确保语言文字和维权方式都不与法相悖。三是完整性,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尽量录音录像截图保留好相关证据,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整个过程以简练的文字进行叙述,但不能断章取义。四是合理性,在网络曝光中,确保做法方式合理。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保持冷静,选择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权,比如,为揭露违法行为的合理曝光(如媒体监督)。若不然,到时候有理也变成了无理。

赵良善强调,司法裁判在判定曝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主要考量以下因素:一是侵权行为性质,首先考量内容的合法性,若曝光内容涉及隐私、商业秘密、虚假信息或侮辱性言辞,可能构成侵权;其次考量行为方式包括传播手段(如文字、影像)以及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如故意歪曲事实)。二是主观过错,故意捏造事实或明知内容违法仍传播构成主观过错,过失传播(如疏忽核实信息真实性)也可能被认定。三是损害后果,包括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等非财产性损害,或经济损失等财产性损失。四是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需存在直接联系,比如虚假信息导致名誉受损,或隐私泄露遭受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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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编辑李楠
责编马雯
审核范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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